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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講的這一故事是早期神經科學在法庭上發(fā)揮作用的一大著名案例,想必大家都有所耳聞。1981年3月30日,25歲的小John W. Hinckley槍擊時任美國總統(tǒng)的里根以及另外三名隨行人員。第二年,法庭宣判其有罪。
辯護律師團堅持認為Hinckley的精神不正常,他們提出了一大堆證據(jù)支持自己的主張——包括這位客戶以往就存在不正常行為,沉沉迷戀女演員朱迪·福斯特,因此希望制定暗殺總統(tǒng)的計劃來給這位心上人留下深刻印象等等。他此前曾打算槍擊吉米·卡特總統(tǒng)。但在政府換屆后,他又把槍口指向了里根。
在充滿爭議的法庭辯論當中,Hinckley的辯護團隊還提出了科學證據(jù):計算機軸向斷層掃描(CAT)結果,暗示他們的客戶存在大腦萎縮跡象。最初,法官并不打算接受這份證據(jù)。但專家們表示,掃描雖然無法直接證明Hinckley患有精神分裂癥,但腦萎縮現(xiàn)象在精神分裂癥群體中的出現(xiàn)比例確實遠高于普通人群。
也正是這份證據(jù),最終讓陪審團認定Hinckley存在精神問題,因此無需對案件負責。
▲ 圖:小John W. Hinckley攝于白宮前
近四十年之后,神經科學發(fā)展突飛猛進。特別是磁共振成像(MRI)的改進與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的發(fā)明,讓科學家們能夠在無需損害大腦的前提下觀察到其中的血液流向與氧合作用。如今,神經科學家已經能夠看到受試者在面對不同事情時的大腦真實反應,比如看到自己愛的人,經歷挫敗,或者感到痛苦等等。
盡管神經科學知識正爆炸式增長,盡管Hinckley獲得了自己的無罪判決,但“神經病學”并未能在法庭當中產生真正重要的影響。不過,這一切似乎即將改變。在民事案件當中,律師已經開始廣泛引入腦成像證據(jù),借以證明自己的客戶已經或者并未受傷。刑事律師有時也認為,大腦的健康狀況會對客戶的責任劃定造成影響。律師與法官還開始參與繼續(xù)教育計劃,旨在了解大腦解剖學、MRI以及腦電圖等腦測試方法的相關知識。
大多數(shù)律師與法官都希望了解腦成像這類證據(jù)能否提供確切可信的依據(jù),比如被告人的心理年齡,測謊結果,或者是否真的遭受痛苦還是在裝病等等(有助于解決人身傷害案件)。然而,神經科學研究人員還無法回答這些問題,但他們正努力發(fā)掘可能相關的跡象,希望弄清大腦中的哪些部分會在哪些情況下做出怎樣的反應。
進展雖然有限,但卻在穩(wěn)步推動。盡管神經科學在法庭上仍然較少露面,但科羅拉多州第二司法區(qū)法官Morris B. Hoffman表示,“具體比例已經遠高于以往。我認為這種趨勢還將保持下去。”
相關案件數(shù)量可觀
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法律學者Deborah Denno表示,自17世紀以來,刑法一直關注人類的思想與心理狀態(tài)。當時,法院會將異常行為歸咎于“魔鬼”的影響——一直到20世紀初開始,法官們才意識到,應該利用弗洛伊德分析以及其他一些方法對被告進行認知缺陷與心理狀態(tài)診斷。
神經科學也給我們展示了嶄新且誘人的發(fā)展前景:直接與大腦物理狀態(tài)及其可量化功能水平相關的證據(jù)。
目前,我們還沒有一份系統(tǒng)性的統(tǒng)計報告,能夠核算到底有多少民事及刑事案件中引入了腦部掃描等神經科學證據(jù)。新墨西哥大學神經科學家、非營利性組織Mind Research Network(主要探索將神經影像應用于精神疾病的研究)首席研究員Kent Kiehl表示,“神經科學證據(jù)在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經常幫助律師了解神經影像科學的Kiehl指出,在民事訴訟當中,如果存在腦操作問題且相關判斷對案件審判具有重大影響,則法官經常會要求提交核磁共振成像結果。
在刑事法庭中,MRI常被用于評估殺人案嫌疑人是否存在腦損傷或者神經創(chuàng)傷(用以判斷是否符合死刑標準)。Kiehl指出,“這是為了確保不存在明顯的神經問題,這類問題很可能會誘導嫌疑人做出非正常舉動。”例如,如果謀殺案被告人的大腦掃描結果顯示存在額葉腫瘤或者額顳葉癡呆等跡象,那么法院就很難下達有罪判決(類似于Hinckley審判中的腦萎縮)。然而,這類測試往往成本高昂。
有一些學者試圖對神經科學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頻率進行量化。Denno在2015年一項分析中發(fā)現(xiàn),在過去20年期間,共出現(xiàn)了800起涉及神經科學的刑事案件。分析同時發(fā)現(xiàn),大腦證據(jù)的使用量正逐年增加,這一結論亦符合杜克大學法律學者兼物理學家Nita Farahany在2016年發(fā)布的研究報告。
Farahany的最新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發(fā)布在她關于神經病學的文章當中,其中提到2005年至2015年期間,美國的刑事案件被告開始利用神經科學結論——包括醫(yī)療記錄、神經心理學測試以及腦部掃描——作為辯護證據(jù)。約有20%的神經科學證據(jù)幫助被告獲得了有利判決,具體包括提交后續(xù)文書、組織新的聽證會以及撤銷起訴等。
▲ 圖:雖然神經科學證據(jù)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頻率不高,但已經呈現(xiàn)出上升趨勢,具體如圖中美國司法意見中的被告神經科學討論表所示。
但范德比爾特大學法律與生物科學學者Owen Jones(他曾指導麥克阿瑟基金會法律與神經科學研究網(wǎng)絡,該機構負責與神經科學家及法律學者合作,共同進行神經科學研究并幫助法律系統(tǒng)合理引入科學結論)提到,即使是最好的研究報告也只包含病例這一種證據(jù),而病例只能代表“一小部分”實驗結果。他認為,大多數(shù)采用神經科學證據(jù)的案件最終以認罪協(xié)議或者和解收場,因此相關證據(jù)并未能左右案件判決。目前,還沒有可行的方法來跟蹤神經科學在這類案件中的實際使用情況。
心理狀態(tài)科學
盡管一部分律師已經將神經科學引入法律訴訟程序,但研究人員們仍在努力建立腦掃描實驗與法律分析體系,幫助法務人員更精準地區(qū)分不同心理狀態(tài)。這方面進展有助于確定神經科學何時適用、為何適用。相關進展雖然有限,但卻在穩(wěn)步推動。
由斯坦福大學神經科學家Anthony Wagner領導的一支團隊研究了如何利用機器學習(一種人工智能實現(xiàn)形式)分析fMRI掃描結果,用以確定測試對象在看到自己熟悉的生活場景照片時會出現(xiàn)怎樣的腦部活動。測試對象在掃描儀中觀看多張圖片,其中一些來自他們自己佩戴的相機,另一些則來自其他人佩戴的相機。
通過跟蹤氧合作用的變化以及血流模式(代表神經元是否更頻繁地發(fā)射信號),該團隊的機器學習算法正確識別出了受試者觀看的到底是自己拍下的圖像還是他人圖像,準確率超過90%。
Jones表示,“現(xiàn)階段,這還只是一項概念驗證成果,但在理論上已經足以充當生物識別標志物。大家可以想象,這其中蘊藏著多種不同的法律含義——也許有一天,我們可以借此評估目擊者記憶內容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其他研究人員還在利用fMRI確定大腦在明知狀態(tài)與僥幸狀態(tài)下的差異,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有望給型號判決結果帶來重大影響。
▲ 圖:引用神經科學的刑事辯護在一級謀殺案中比例最高,但也并不僅限于此類惡性犯罪案件。具體如圖中2005年-2015年的美國司法意見表所示。(一級謀殺案,屬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一類特殊刑事案件。)
為了探究這個問題,耶魯大學法學院兼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神經科學家Gideon Yaffe及其同事利用fMRI對研究參與者進行了腦部掃描,希望跟蹤他們在考慮是否攜帶行李箱通過安檢站時的心理狀態(tài)變化。所有人都被告知(但確定程度各有不同)箱子中可能含有違禁品。那些100%確定箱中存在違禁品的受試者處于明知狀態(tài),而確定性較低的受試者則屬于僥幸心態(tài)。利用機器學習算法對fMRI掃描結果進行分析,科學家們已經能夠非??煽康貐^(qū)分這兩種心理狀態(tài)。
神經科學家們還希望能夠更好地理解累犯的生物學相關性——例如,Kiehl分析了美國重刑犯監(jiān)獄囚犯的成千上萬張fMRI與結構MRI掃描結果,希望判斷犯下此類惡行的人的大腦中是否存在一些與普通人不同的差異。他表示,在犯人改造方面,發(fā)現(xiàn)未來可能犯下新罪行的犯人無疑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
另一些科學家則在研究心理年齡這一概念。由耶魯與威爾康奈爾醫(yī)學院神經科學家BJ Casey領導的小組,正在利用fMRI研究不同情況之下,某些年輕人的大腦構造更接近未成年人大腦、抑或更類似于老年人大腦。結果發(fā)現(xiàn),具體情況視情緒變化而定。神經學者們表示,只有更好地了解大腦的生長發(fā)育過程,才能更有效地推動青少年司法改革,同時也將幫助我們了解如何對待正處于大腦發(fā)育階段的年輕人。
仍然無法直接影響判決
上述研究成果能否產生可行的結果,目前仍然有待觀察。2018年,身為神經病學研究領域領導者的Hoffman撰寫了一篇論文,將潛在的突破性成果分為三大類:近期、遠期與“永遠不可能”。他預測稱,神經科學家可能會改進現(xiàn)有慢性病治療工具。在不久的未來,他們可能會揭開疼痛的秘密,并在接下來的10-50年內以可靠方式檢測出記憶與謊言,并成功確定受試對象的大腦成熟度。
但他同時提到,大腦科學也許永遠無法完全理解成癮機制,或者令法院徹底放棄責任或者自由意志這一概念(這已經上升到了法學乃至哲學的層面)。
▲ 圖:瘋子在法律上擁有精確的定義,源自19世紀英特爾著名的法律案件。1843年,Daniel McNaughton開槍殺害了英國首相的秘書,但由于精神錯亂而被頑固釋放。目前,英國以及美國一半的州繼續(xù)沿用McNaughton案定下的判斷規(guī)則。
很多人已經意識到,無論神經科學家在梳理腦生物學與人類行為之間的聯(lián)系層面獲得怎樣重大的進展,將神經科學證據(jù)應用于法律層面將始終是個棘手的難題。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因素在于,在事實發(fā)生之后進行大腦研究,可能無法揭示被告在犯罪發(fā)生之時的動機與行為——但這兩點在法庭審判中至關重要。另一個問題則是,關于大腦平時如何運作的結論,并不能可靠地支持大腦在特定時刻下的工作狀態(tài)。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與精神病學學者Stephen J. Morse指出,“最重要的是弄清楚這類證據(jù)是否具有法律相關性。”他堅持認為神經科學永遠不會徹底改變法律,因為“行動勝于想象”。而且在法律背景下,“如果神經科學表現(xiàn)出與行為之間的分歧,那么當然要以實際行動為準。”我們必須采信行為,而且他也擔心“神經類型”說可能會夸大律師在審理過程中對科學證據(jù)的依賴。
有人認為,神經科學并不會改變法律所關注的基本問題——也就是Hoffman在論文中提到的,“2000年以來我們所一直面對的,是關于人性責任與目的動機之間誰更重要的重大問題”。
但是在日常的法庭審理當中,Kiehl認為如此高層次的哲學擔憂似乎并無必要。
“只要有兩、三篇論文支持神經科學證據(jù)確實具有良好的科學基礎,并且是由著名學者在頂尖期刊上發(fā)表,就會有律師愿意使用這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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